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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8年10月28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10月28日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玻埃埃改辏保霸拢玻溉盏谑粚萌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tǒng)一領導、部門依法監(jiān)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jiān)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xié)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xié)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yè)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chuàng)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